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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净化网络要公民政府齐发力
2009/6/30 [浏览:1924次]

    近日,《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下大力气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年底前将组建一支万人网络监督志愿者队伍,他们将以实名制的方式,协助相关部门,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专盯网络“有害信息”。

    笔者认为,加强网络监督、治理网络“有害信息”,有赖于网民和政府双方面的携手努力,需要公民监督权利和政府执法权力的双管齐下,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执法权力的重拳出击,也需要广大网民积极行使公民应有的举报和监督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网络监督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志愿者监督权利和政府部门执法权力的互动关系。

    毋庸置疑,我们已经生活在网络时代,从“躲猫猫”、“抽天价烟房管局局长周久耕”、“记者博客举报山西溃坝”、“灵宝王帅网上发帖被拘”、“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和“邓玉娇刺死官员”等事件中可以看到,网络发挥了独特的舆论监督作用。当然,网络也是一柄双刃剑,让人欢喜让人忧,网络世界的内容往往良莠不齐,某些网站还充斥着淫秽、色情甚至反动有害信息。因此,网络也要加强自身的监督,需要扬清激浊,加强对有害信息的举报、监控和处置。

    网络志愿者监督的所谓“有害信息”,主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列举的被严禁的九类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监督志愿者开展网络监督活动的合法渊源是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其中的监督权。网络监督志愿者要注意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于志愿者而言,网络监督是一种公民的个体权利,是在尽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志愿服务精神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行使执法性质的公共权力,因此要注意角色的定位,不宜越位,不能替代有关政府部门的网络监管权力。这个道理和交通协管员不能拥有交警的执法权是一样的。

    现代社会是典型的公民社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善于利用社会资源,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由政府唱独角戏,对一切公共事务大包大揽,漠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实是所谓“全能政府”的幻觉。现代社会没有无所不能的政府,只有有限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应当大力倡导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当然,现代政府也是责任政府,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担当多大的责任,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不能行政不作为,不能将本该承担的职责推给社会。

    鉴于网络的虚拟特点,向社会广泛招募网络监督志愿者不失为加强网络监督的良策,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在强化网民的监督权利的同时,不应懈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网络监督职责,要防止出现将网络监督的责任完全推给网络监督志愿者,出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的现象。网络监督志愿者终究只是配角,只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网络监督管理的配角,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才是真正的主角,在志愿者举报有害信息之后有关部门的查处措施要及时跟进。

    此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监督志愿者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志愿者监督的水平和实效,让志愿者更充分、更有效地行使好网络监督的权利。一言以蔽之,在网络监督活动中,要妥善处理好志愿者监督权利和政府部门执法权力的互动关系,志愿者的监督权利和政府的执法权力要各就各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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