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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8/4 [浏览:1907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违者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结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的第一部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窃取、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控制、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布、发送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诈骗;买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非法提供虚假票据、证件。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不得擅自占有、使用用户资源。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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