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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互联网一个健康环境
2010/2/8 [浏览:1827次]

    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有赖于一定的净化机制,“网络社会”亦然。两高最近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是在发挥社会净化机制的作用。

    治病须除根,切断淫秽电子信息这块“毒瘤”,要从其利益链条的源头查起。淫秽网站屡禁不绝是利益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解释(二)》的出台就像一把手术刀,为切除利益链条的“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淫秽信息的源头治理,意味着杜绝利益链的提供者。当传播淫秽信息不再盈利时,传播者也就失去了动力。《解释(二)》明确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服务从中获利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为,即为犯罪。

    营造好的网络环境,网站经营者责无旁贷,《解释(二)》对此规定更严。对网站经营者来说,不作为就是犯罪。《解释(二)》规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为犯罪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司法工作历来的重点。这在《解释(二)》中也有体现。按照规定,当淫秽电子信息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内容时,对制作者和传播者要从重处罚。

    清除网络“毒瘤”,司法解释提供了一把利剑。愿这把利剑能将“毒瘤”连根斩断,维护互联网规范、有序、可持续的良性运转,还互联网一个干净、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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